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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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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