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李榮 自訴代理人 李清勇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董明正 、 李明杰 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之代理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李榮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