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67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詹松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民法第205條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依修正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及第36條第5項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利息債務不生溯及既往效,而自修正施行日即民國110年7月21日起始發生之利息,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無請求權,綜上所述,就未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請求予以限縮。
㈡、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金額為340695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3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39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3萬元整(證一),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㈣、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39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2月10日,到期日為民國100年2月10日,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3月9日止,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分別佔協商債權0.000000000及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6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松樹│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34831││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詹松樹│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100185││月20日起│││││元│├──────┼──────┼───────┤││││自民國96年3│至民國110年7│年息16.88%│││││月10日起│月19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松樹│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483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詹松樹│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185││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