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沙雯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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