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告 周陳辰德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被告 吳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8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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