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吳昌成 訴訟代理人 林詩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 許浩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69,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93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8,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