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99號被告 蔡慕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慕涵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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