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75號
108年度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則揚選任辯護人林美倫律師
張麗淑律師 許恬心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359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續字第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則揚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方則揚因至 游耀林 經營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雅
文錶褙店」(下稱雅文畫廊)進行「天池石壁圖」軸絹本(下稱本案畫作)重裱及修復,因故生有爭執,方則揚為要求游耀林將該畫作恢復原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8日之某時,在雅文畫廊店門開啟對外營業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㈠對游耀林、游耀林之配偶 林昱蓉 及游耀林之子 游智 惟恫稱:「我要你們的命!我跟你們講的很白,你們沒有給我把畫修復好,我一定要你們的命」、「絕對有人會來跟你們要命,而且我跟你保證,絕對要你們命」、「我不用告,自然有人來處理你們」、「你要修復,還是要我要你們幾條命」、「你不修復我告訴你,我要你們的命,我如果不要,你的命要還我」、「我帶走就一定出人命,我給你保證」、「我跟你講絕對有人要收你們的命」、「我告訴你,絕對要你們家人的命,有人會來要」等語,㈡同時對林昱蓉辱罵:「幹妳娘」、「你去給人家幹」、「查某人去旁邊給人家幹」(臺語)、「你惦惦去給人家幹」(臺語)等語,㈢再手持游耀林所有之工作用刀(下稱本案工作用刀)插入該畫廊之桌面,使刀柄因此斷裂,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游耀林,藉上揭言詞及舉動傳達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游耀林、林昱蓉及 游智惟 ,使伊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伊等之安全,並足以貶損林昱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方則揚見游耀林仍未修復本案畫作,遂於107年3月20日之某時
,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撥打雅文畫廊之室內電話,於電話中對游耀林恫稱:「你這樣我上也不是,下也不是,你是要把我逼上絕路?我一定要走絕路來對待你,這樣子你才會滿意嗎?」、「大家拿刀互砍」、「你還聽不懂?是要剁手剁腳才聽的懂,是不是?」、「我一定要斷你的手腳,你才會工作,是不是?」等語,以此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游耀林,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游耀林之安全。
方則揚不願再由游耀林處理修復本案畫作,為索回本案畫作,
於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14分許前往雅文畫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右手持該畫廊內桌上之電鑽,並以其左手抓住游耀林左手臂,作勢將電鑽鑽入游耀林之頸部,藉此方式傳達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游耀林,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游耀林之安全。
方則揚見游耀林未立即將本案畫作返還,欲強行闖入該畫廊之
倉庫內拿取該畫作,林昱蓉乃上前阻止,方則揚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掐住林昱蓉之脖子,將林昱蓉拖行至該畫廊外,並重摔林昱蓉在馬路上,使林昱蓉受有前額挫擦傷瘀腫4公分及右臀部挫傷等傷害。
案經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下稱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定。
㈡查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
告方則揚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同意,且被告對於辯護人此部分陳述亦同意(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75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三第265頁、第335頁),復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本案錄音光碟、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及勘驗影像畫面截
圖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辯稱前開光碟影音不同步,業經剪接及變造,不具證據能力云云,並不足採,理由如下:
㈠按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固應受刑法第315條
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6號、第16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案發現場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係利用科技電子設備取得之證據,若取得證據之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無虞,該錄音、錄影內容之同一性即無瑕疵可指,倘其取得之過程並無違法,則該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經以科技電子設備播放所呈現之聲音、影像內容,自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為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所明定,則法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所進行之勘驗及據以製作之勘驗筆錄,應有證據能力。
㈡查本案錄音光碟及監視器錄影光碟係告訴人游耀林於案發當時
所錄製,其目的乃在保全被告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不法行為之證據,堪認其錄音行為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前開光碟之內容,係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游智惟與被告間之行為及對話,非竊錄他人之間非公開之談話或活動,自無違法取證問題。又該錄影及錄音係本於機械原理,攝製現場之情景或聲音而成,經本院於109年1月6日及同年4月6日當庭勘驗,前開光碟之聲音或畫面均清晰,連續不中斷,且錄影畫面無扭曲變形等情,有前開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336頁至第368頁、本院卷四第12頁至第28頁、第33頁至第71頁);並經本院向被告確認其主張何部分經剪接及變造後,依被告所主張之內容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函覆結果亦認:「待鑑片段之影像畫面,其動作連續不中斷,畫素大小、清晰程度、亮度及對比度均相似,亦無畫格缺漏、前後亮度差異及修飾塗抹痕跡等異樣情形,並未發現待鑑片段影像畫面有變造、剪接或合成等情事」等語,有該局109年6月18日調科伍字第10903221620號鑑定書供參(見本院卷三第435頁至第436頁、本院卷四第103頁至第107頁),應可認定卷附錄音光碟及監視器錄影光碟均無剪接或變造之情,依前揭說明,前開光碟應有證據能力。又本案審理之法官據以實施勘驗,而製作之勘驗筆錄及勘驗影像畫面截圖,亦有證據能力。
關於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
本判決其餘資以認定本案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
智惟有上開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毀損、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行,所辯如下:
⒈被告之辯解:
⑴其欲表達要求告訴人游耀林復原及返還本案畫作之意,並無恐
嚇故意,且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之態度均嘲諷揶揄,於107年3月8日告訴人林昱蓉聽聞後,更回覆:「哈哈哈!」,可見伊等並未心生畏懼。
⑵其於107年3月8日遭設局詐騙至雅文畫廊,告訴人林昱蓉一邊說
話一邊靠近,其感到氣憤及厭惡,遂拿起本案工作用刀斥退告訴人林昱蓉,隨後輕輕放下該刀,僅造成桌面極輕微之劃痕(寬約0.1公分,深約0.5公分),並未將該刀插進桌面,該刀斷裂及桌面凹洞均非其造成。
⑶其於同年月20日之言語,不是指拿刀互砍,日語的意思為相互抵銷,在南部則意味不要吵架。
⑷其於同年月27日,遭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圍毆攻擊
頭部,為求自保及要求歸還畫作而拿起電鑽,沒有恐嚇之犯意,屬於正當防衛;又告訴人林昱蓉強力拉扯其褲帶拖行至畫廊門外,為擺脫束縛及穩住重心,其因而使用輕微力道推開告訴人林昱蓉,主觀上無傷害之犯意,此種情形合於無期待可能性之阻卻罪責事由。
⑸雅文畫廊當時為關門狀態,不該當「公然」,其雖罵稱「幹你
娘」,但聲音沒有發出來,錄音檔沒有錄到,至於「祛漨檊」,臺語之意思是滾開,非辱罵性言語,起訴書認係「去給人家幹」,曲解其意思。
⒉被告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
被告上述言語,只是情緒性用語,非出於恐嚇目的,於107年3月8日告訴人林昱蓉說:「我人在這裡,你要殺就給你殺好了,隨便你啦」等語,足見伊未心生畏懼;被告僅拿起本案工作用刀要求告訴人林昱蓉走開,沒有將刀插在桌上,亦未拿取電鑽作勢鑽入游耀林之頸部;被告雖出手推告訴人林昱蓉,此因告訴人林昱蓉用手捉住被告之腰帶,導致被告重心不穩,即將跌倒之際,反射性推倒告訴人林昱蓉,沒有傷害之故意;至「幹你娘」是被告的口頭禪,其他言語是情緒化用語,要求告訴人林昱蓉去旁邊,不要插嘴,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等語。
㈡關於事實欄㈠、㈢、及部分:
⒈下列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64頁、第335頁),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堪信真實。
⑴被告於107年3月8日在雅文畫廊內,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
游智惟表示:「我要你們的命!我跟你們講的很白,你們沒有給我把畫修復好,我一定要你們的命」、「絕對有人會來跟你們要命,而且我跟你保證,絕對要你們命」、「我不用告,自然有人來處理你們」、「你要修復,還是要我要你們幾條命」、「你不修復我告訴你,我要你們的命,我如果不要,你的命要還我」、「我帶走就一定出人命,我給你保證」、「我跟你講絕對有人要收你們的命」、「我告訴你,絕對要你們家人的命,有人會來要」等語,除據證人即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7年度偵字第9395號卷《下稱9359偵卷》第14頁、第231頁反面),且有本院109年1月6日勘驗筆錄(如附件一所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43頁至第362頁)。
⑵被告於107年3月20日撥打雅文畫廊之室內電話,於電話中對告
訴人游耀林表示:「你這樣我上也不是,下也不是,你是要把我逼上絕路?我一定要走絕路來對待你,這樣子你才會滿意嗎?」、「大家拿刀互砍」、「你還聽不懂?是要剁手剁腳才聽的懂,是不是?」、「我一定要斷你的手腳,你才會工作,是不是?」等語,業據證人游耀林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9359偵卷第231頁反面),並有本院109年1月6日勘驗筆錄(如附件二所示)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三第365頁至第368頁)。
⒉被告於107年3月8日持本案工作用刀插入雅文畫廊桌面部分:
證人游耀林於偵訊及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揚言若不恢復原狀,要請人來殺伊,於107年3月8日拿起放在畫廊桌上的工作用刀,插在桌面,導致刀子斷成2截,桌面也被戳出1個插痕,伊很害怕等語(見9359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232頁、本院卷四第147頁);而證人林昱蓉於偵訊及審理中結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8日至店裡,拿起放在桌上的工作用刀插在桌面,導致刀子斷成2截,桌面也被戳出1個插痕等語(見9359偵卷第233頁、本院卷四第155頁);佐以證人游智惟於審理中結證稱:
被告於107年3月8日拿起工作用刀,把手舉高,將刀片用力插在桌面上,導致刀柄斷裂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2頁、第216頁);且經本院當庭播放當日錄音光碟進行勘驗,證人林昱蓉不斷向被告稱「啊!你不要這樣子」、「你不要這樣子」等情,亦有本院109年1月6日勘驗筆錄附卷足憑(如附件一35:00所示,見本院卷三第356頁至第357頁);再觀諸雅文畫廊之桌面有明顯三角形之凹痕,工作用刀之刀柄斷裂成2截等情,有前開物品之照片存卷可考(見9359偵卷第50頁、第153頁至第154頁),足認證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證述被告持本案工作用刀插在雅文畫廊之桌面上,致刀柄斷裂等情屬實。
⒊被告於107年3月27日手持電鑽作勢鑽入告訴人游耀林之頸部部分:
被告於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14分許進入雅文畫廊,以右手持該畫廊內桌上之電鑽,對準告訴人游耀林之頸部,並以其左手抓住告訴人游耀林左手臂,作勢要將電鑽鑽入告訴人游耀林之頸部等情,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三所示,有本院109年4月6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36頁至第41頁),且據證人游耀林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27日拉開紗窗闖入,不斷大吼並拿起畫廊內的電鑽,捉住伊,欲將電鑽鑽入伊頸部等語(見9359偵卷第231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49頁至第150頁);證人林昱蓉於審理中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27日一直要衝進去後面的房間,還拿電鑽要鑽告訴人游耀林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59頁),可證被告於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14分許在雅文畫廊,以左手抓住告訴人游耀林之手臂,並右手持電鑽作勢鑽入告訴人游耀林頸部之事實。
⒋被告前揭言語及舉動為恐嚇行為,並致生危害於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之安全:
⑴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之謂,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實現加害之意圖或決心,則非所問。故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包含在內。而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不失為恐嚇。
⑵被告於107年3月8日及同年月20日之言語,明示要取走告訴人游
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的性命、斷告訴人游耀林的手腳,衡諸社會常情,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聽聞「要取走性命」、「斷手腳」均能理解其等意涵,且因此心生畏怖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被告於107年3月8日要求告訴人游耀林將本案畫作修復,除表示要取走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的命外,更將本案工作用刀插在桌上;其另於同年月27日,一面要求告訴人游耀林返還其畫作,一面持電鑽作勢要鑽入告訴人游耀林之頸部,被告上開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足使見聞之人認為含有欲對自己之生命或身體為不利舉動之意,而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復觀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於案發後未久之107年3月13日及同年月27日即前往警察局報案等情,有大安分局調查筆錄附卷 可佐 (見9359偵卷第14頁、第16頁),且伊等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稱感到害怕,告訴人林昱蓉於審理中到庭作證時,更呈現情緒激動及哭泣之反應等情(見9359偵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第231頁反面、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本院卷四第147頁、第155頁至第158頁、第211頁),堪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確已因而心生畏懼。
⑶又本案被告係46年次出生,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稱其為收
藏家乙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審判筆錄等件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31頁、第367頁),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對於前揭言語及舉動足使人生畏怖之心應有認知,仍意欲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為之,應有恐嚇之犯意甚明。準此,被告主觀上基於恐嚇之犯意,而客觀上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為如事實欄㈠、㈢、及所示之恐嚇行為,即堪認定。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並無沒有恐嚇之意云云,尚難憑採。
⑷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以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對其之
態度均嘲諷揶揄,於107年3月8日告訴人林昱蓉聽聞前揭言語後,更回覆:「哈哈哈!」、「我人在這裡,你要殺就給你殺好了,隨便你啦」,伊等未因此心生畏懼云云。然綜合前開事證,已堪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因被告前揭言語及舉動而心生畏懼,無從憑此片段對話,即謂伊等未心生畏懼,進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⒌被告另辯稱其於107年3月27日拿起電鑽,係為求自保及要求歸還畫作,屬於正當防衛云云。
⑴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苟非單純對於
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於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14分許進入雅文畫廊後,告訴
人游耀林表示「欸方先生,請坐請坐」等語,被告則覆以「我的東西拿來還我」,該2人對話約5秒許,告訴人游耀林並無任何疑似攻擊之舉動,告訴人林昱蓉、游智惟則站立在遠處,被告卻以右手執起放在桌面上之電鑽,作勢要將電鑽鑽入告訴人游耀林之頸部,告訴人游耀林始出手回握被告之右手,告訴人林昱蓉並趕緊上前拉扯被告等情,有本院109年4月6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3頁至第14頁、第34頁至第41頁),此時對於被告而言,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並未遭受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又依前揭對話,本案畫作於107年3月27日之前早已交付告訴人游耀林,無證據足認告訴人游耀林當日有何對於被告財產即本案畫作現在不法之侵害,是被告所為顯非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必要防衛行為,自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被告此部分辯解,亦屬無據。
㈢關於事實欄㈡部分:
⒈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而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
⒉被告於107年3月8日在雅文畫廊,對告訴人林昱蓉罵稱:「幹妳
娘」、「你去給人家幹」、「查某人去旁邊給人家幹」(臺語)、「你惦惦去給人家幹」(臺語)等語,業據證人林昱蓉、游耀林及游智惟於偵查及審判中證述綦詳(見107年度偵續字第414號卷第47頁、9359偵卷第232頁至第233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50頁、第156頁至第157頁、第210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有本院109年1月6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43頁至第357頁)。審酌上揭言語尚非就具體之事實指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情感,含有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會令人感到難堪與屈辱,足以貶損告訴人林昱蓉之人格尊嚴,影響其社會地位評價,堪認被告於107年3月8日對告訴人林昱蓉辱罵前揭言語。
⒊被告係公然辱罵告訴人林昱蓉:
⑴據證人林昱蓉於偵查中結證稱:107年3月8日被告罵伊時,店裡
有4人,店門是打開的,門外是供公眾通行之大巷子,許多人來來往往等語(見9359偵卷第233頁);於審理中結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8日辱罵伊,很難聽,現場有伊、游耀林,伊已不記得游智惟是否在場,當時店門是開著,外面有路人經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6頁至第157頁)。
⑵據證人游智惟於偵查中結證稱:107年3月8日被告在店內罵三字
經,店門是打開的,店門外是供公眾通行之大巷子,許多人來來往往等語(見9359偵卷第233頁反面);於審理中結證稱:
被告於107年3月8日在雅文畫廊,對告訴人林昱蓉說『惦惦去給人家幹』,當時是雅文畫廊的營業時間,店門是打開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9頁至第211頁)。⑶據證人游耀林於偵查中結證稱:107年3月8日被告在店內罵告訴
人林昱蓉,當時店門是打開的,店門外是供公眾通行之大巷子,許多人來來往往等語(見9359偵卷第232頁);於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107年3月8日被告有沒有再到你的「雅文畫廊」?)被告打電話來,應該是錄音,那天應該沒有來。(檢察官問:你於警詢時稱107年3月8日被告有到你店裡做恐嚇的行為,被告該日有無到你的店?)事情太久,以當時的筆錄為準」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7頁)。伊偵查時與審理中之證述固有扞格,然酌以人之記憶確常隨著時間之經過而有所淡忘或滅失,通常於事件發生之初所為之陳述,因無外力之干預或影響,經常也最與事實相符,且證人游耀林亦稱:事情太久,以筆錄為準等語,可見伊於偵查中即記憶較鮮明時之陳述應屬為真。
⑷本院審酌證人林昱蓉及游智惟歷次之證述情節一致,與證人游
耀林於偵查中之證述互核相符,且前開證述均經告知伊等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具結作證,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有相當可信性,足認被告係在雅文畫廊店門開啟對外營業之狀態,對於告訴人林昱蓉為上揭侮辱言語。參以雅文畫廊門口前確為供一般大眾通行之道路,有108年3月2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存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69頁至第70頁),本案被告行為之地點係店門開啟並對外營業之雅文畫廊內,隨時可能有客人進出,又因該畫廊店門開啟,在馬路上之不特定用路人均可以見聞畫廊內之對話,應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已達公然之程度。是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林昱蓉之事實,洵堪認定。
⒋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辯解,均不足採:
⑴被告辯稱雅文畫廊當時為關門狀態,其僅表示「祛漨檊」,「
幹你娘」聲音沒有發出來,錄音沒有錄到云云,顯與前開證據所示之客觀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⑵被告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幹你娘」是被告的口頭禪,其他
言詞是情緒化用語,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云云。惟觀諸被告於上開時、地,因要求告訴人游耀林修復其畫作,激於憤怒而辱罵告訴人林昱蓉等節,有本院109年1月6日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36頁至第363頁),是被告口出上揭言詞之原因,係與告訴人游耀林產生紛爭,不欲告訴人林昱蓉阻撓,具有針對性,其用意顯在貶損告訴人林昱蓉之名譽,而非毫無意義之口頭禪。又被告對於其在店門開啟並對外營業之雅文畫廊內以上揭穢語辱罵告訴人林昱蓉有所認識,並意欲為之,主觀上當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是被告辯護人所辯,亦不足採。
㈣關於事實欄部分:
⒈據證人林昱蓉於偵查及審理中結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27日抓
伊頭髮,掐著伊脖子拖行至店外的大馬路,並重摔在地上,致伊前額及右臀受傷等語(見9359偵卷第233頁、本院卷四第156頁);佐以證人游耀林於偵查及審理中時結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27日欲進入倉庫強取畫作,伊與告訴人林昱蓉努力阻止後,被告就拉著告訴人林昱蓉的頭髮,強行掐住告訴人林昱蓉之脖子,將人拖到店外的大馬路,並重摔告訴人林昱蓉在地上等語(見9359偵卷第232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50頁);證人游智惟於偵查及審理中時亦結證稱:被告於107年3月27日拉扯告訴人林昱蓉的頭髮,掐著告訴人林昱蓉的脖子拖行至店外的馬路上,重摔在地上,致告訴人林昱蓉的前額及右臀受傷等語(見9359偵卷第233頁反面、本院卷四第216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三所示之情,有本院109年6月8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9頁、第22頁、第69頁至第71頁)。是以,被告確有拉扯告訴人林昱蓉之頭髮,並以手掐住告訴人林昱蓉之脖子,將告訴人林昱蓉拖行至該畫廊外,並重摔林昱蓉在馬路上。
⒉依前揭勘驗結果及影像畫面截圖所示,告訴人林昱蓉摔在馬路
上時,身體翻滾一圈,畫廊紗門亦一併被被告撞落,最後面部朝下,臀部著地等情(如附件三編號一⒏、編號二⒋所示,見本院卷四第19頁、第22頁、第25頁、第27頁、第69頁至第71頁),可徵告訴人林昱蓉遭被告重摔後,頭部及臀部均有碰撞地面。而告訴人林昱蓉於案發當日即107年3月27日下午7時18分許,前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就醫,經診斷受有前額挫擦傷瘀腫(4公分)及右臀部挫傷,有傷勢照片及診斷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考(見9359偵卷第26頁、第28頁),核與告訴人林昱蓉稱伊遭被告摔在馬路上而受傷部位之證述相符,足見告訴人林昱蓉所受傷害與被告上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對於上情均有認識,仍意欲為之,其主觀上自有傷害之故意甚明。
⒊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係因告訴人林昱蓉強力拉扯其褲帶拖行,為擺脫束縛及穩住重心,而使用輕微力道推開告訴人林昱蓉,主觀上無傷害之犯意,合於無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云云。惟被告將告訴人林昱蓉從畫廊中央拖行至門口再摔至馬路上,告訴人林昱蓉之身體翻滾一圈,畫廊紗門亦一併被被告撞落等情,已如前述,足證被告係以非輕的力道將告訴人林昱蓉重摔在馬路上,非如被告所辯僅使用輕微力道推開之。且被告之身材及氣力,相較於告訴人林昱蓉顯然具有優勢,此觀諸監視器影像畫面顯示被告之體型較告訴人林昱蓉為壯碩,且可用手逕將告訴人林昱蓉拖行至門口即明,實難認被告遭到告訴人林昱蓉拉扯或阻擋時,處於特別艱難處境,而有無期待可能性之情事。是此部分所辯,礙難憑採。
㈤至被告聲請勘驗本案畫作之原圖及裱後圖,以證明其畫作確遭
告訴人游耀林毀損等節,本院認本案事證已明,別無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予駁回,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論罪部分:
⒈新舊法比較部分: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次按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參照)。
⑵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
8年5月29日公布,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刑法第277條則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雖未更動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然已將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上限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處罰。
⑶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及第354條規定,
雖均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修正為新臺幣,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⒉有關事實欄部分:
⑴按所謂毀損者,係指以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方法,使物
品之效用一部或全部喪失而言。所謂「毀棄」,係指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損壞」則指損傷破壞物體,使物之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本案工作用刀之刀柄,有延伸刀具之效能,被告將該工作用刀插在桌面上,致使刀柄斷裂,除損及外觀形貌,並使之失去原本所具之延伸刀具效能,而致令不堪用,自屬毀損。
⑵是核被告如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如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⑶被告如事實欄㈠所示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數次對
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為恐嚇之言語,各次侵害之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如事實欄㈡所示之行為,亦屬密接時、地數次公然辱罵告訴人林昱蓉,侵害法益同一,亦應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⑷被告出於要求告訴人游耀林修復畫作之單一之目的,接續於恐
嚇之言語間,多次穿插侮辱之言語(如附件一所示),並以持本案工作用刀插入桌面之方式,毀損並傳達恐嚇之意,如事實欄㈠至㈢所為,顯係基於恐嚇、侮辱及毀損之單一概括犯意,並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乃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名,又同時恐嚇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等3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⒊有關事實欄及部分:
核被告就如事實欄及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⒋有關事實欄部分:
核被告就如事實欄所示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⒌被告如事實欄至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公訴意旨固認如事實欄、及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均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惟被告前開恐嚇行為,係隨客觀事實進展而產生之不同犯罪決意,尚非基於單一之犯意及相同之預定計畫下所為,且各次犯行在時間差距及社會觀念上可明顯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㈡科刑部分: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解決問題並克制情緒,竟率爾對告訴人游耀林、林昱蓉及游智惟為如事實欄至所示之行為,法治觀念淡薄,實屬不該。並兼衡被告之行為手段、造成之損害、犯罪動機,暨其於犯後否認犯行,且未取得上揭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其為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於審理中自稱案發時為收藏家,無固定收入,小康,無人須其扶養等語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四第231頁、第3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⒉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事實欄至所示之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暨上開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危害情況均不同、各罪之時空關係、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並衡以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將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應從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於107年1月14日在雅文畫廊內,對告訴人游耀林及林昱蓉
恫以「如果不修復的話,要用你們的命來抵,會叫別人來要你們的命」等語,使告訴人游耀林及林昱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⒉被告於107年3月8日手持本案工作用刀插入該畫廊之桌面,致桌
面產生凹洞,致令不堪用,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次按被害人或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常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弱。故被害人或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有關公訴意旨⒈部分:
⒈被告於107年1月14日在雅文畫廊內,對告訴人游耀林及林昱蓉
恫以:如果不修復的話,要用伊等的命來抵,會叫別人來要伊等的命等情,固據證人游耀林及林昱蓉於偵查及審理中指證歷歷(見9359偵卷第231頁反面、第232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46頁、第155頁)。然因證人游耀林及林昱蓉均為告訴人,依前揭說明,伊等證述尚待其他補強證據佐證。
⒉依證人游智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7年1月14日
不在現場,雖聽過告訴人游耀林及林昱蓉轉述,但已不記得等語(見9359偵卷第233頁反面、本院卷四第215頁),並未證述被告之言語具體內容為何,尚難認足以補強證人游耀林及林昱蓉證詞之證明力。被告雖坦承其於107年1月14日在雅文畫廊內,然不能僅以被告人在現場即推斷其有恐嚇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援為認定證人游耀林及林昱蓉之證述內容確係存在之依憑,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罪,應屬不能證明。
㈣有關公訴意旨⒉部分:
依現場照片所示,被告持本案工作用力插入雅文畫廊桌面,雖造成該桌面產生三角形之凹痕1個(見9359偵卷第154頁),惟衡諸該凹痕既為刀片所造成,且面積非大,不致影響桌子擺放物品之效用,難認該當「毀損」之要件。是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尚難採認。
㈤上述部分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⒈部分,與本院論
罪之事實欄之罪,屬實質上一罪關係;公訴意旨⒉部分,經檢察官認此與本院論罪之事實欄㈠、㈢、及等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屬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維追加起訴,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檔案名稱「00000000持刀恐嚇」,勘驗內容之節錄
(按:109年1月6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336頁至第363頁;以下對話,游耀林稱「游」,林昱蓉稱「林」,游智惟稱「智」,被告稱「方」)。檔案時間勘驗筆錄內容出處18:00方:你這樣講得過去嗎?游:我都有做阿!林:都有做啦。游:但是那個...方:你有做,你有修復嗎?林:啊那個…游:那位老師就有說要恢復很難,他只講這樣而已。方:那很難,當時你跟我講已經變成這樣子沒辦法,你負責修復,那是什麼意思?結果過2個月都沒有動,叫我來拿原畫回去,回去給人家幹,是不是這個意思?林:我們也是盡量。游:我們盡量,我們也是盡量找人幫你弄啊。林:對!對!對!游:我們沒有誠意解決嗎?這個我是非常誠意要把這個事情圓滿解決。方:不用啦!你負責把這畫修復,我現在修復,我都已經很夠委屈了,你現在不給我修復,我告訴你,我跟你沒完沒了,我要你們!我要你們的命!我跟你們講的很白,你們沒有給我把畫修復好,我一定要你們的命。林:隨便你啦,隨便你啦。方:給我修好,我跟你講,絕對有人會來跟你們要命,而且我跟你保證,絕對要你們命。本院卷三第343頁22:00林:你不要講這種話啦。方:什麼不懂,我懂不懂!我懂不懂是我的事。林:你根本不懂啦,你不要講話講這樣子啦。方:我叫你!我叫你只有重裱只有粘回去,把這個圖裱粘回去。林:阿!你狗屁啦!什麼粘回去?方:只有重裱,沒有別的。妳講什麼幹話?游:阿你粘回去不可能裱嘛,你講這樣根本不會好嘛。林:對!你根本也不知我們的動作要怎麼做。方:我有跟你講,你要接裱的時候我來看,對!接裱接好了以後就可以掛牆了,你何必用燙水去燙?林:哪有!哪有!沒有那麼單純。游:哪有那麼容易。方:你還說燙,你還用蒸氣。林:什麼拿起來就可以掛。游:你去找所有得裱褙店都是這樣啦。林:哎唷!你講這種話!我跟你說。方:我跟你講,我是公親的主人。林:你什麼都不懂。方:我告訴你這幅畫很珍貴,一開始我就跟你們講了,這幅畫很珍貴。林:你先拿去鑑定啦,反正你拿去鑑定啦,你拿去鑑定啦。方:妳講什麼幹話(似有推倒物品雜聲)?林:你拿去鑑定啦,你拿去鑑定啦。游:不要這樣子啦。方:幹妳娘,妳講什麼幹話(似有推倒物品雜聲),講什麼幹話。林:我跟你講!游智!本院卷三第346頁至第347頁24:00林:隨便你!隨便你!隨便你,沒關係,你如果要告,也好,我們也沒意見啦。方:不是!我不用告,自然有人來處理你們。林:沒關係,你說要殺也沒關係,我人都在這裡,你如果要殺就給你去殺好了。方:好。林:我知道,我知道你。方:好!你們要找死,跟我不相干。林:阿!你很厲害,很厲害的。方:你們要死跟我沒關係。游:你太太在做律師,不要這樣。方:你自己要死的。林:這個東西不給你拿去。方:我的東西,你幫我洗出來,這是我的原物。林:我的東西你也沒有拿回來,要我給你?方:我的檔案,我的檔案,這是我的原物,這不是你的,你講什麼?林:這三張!哈哈哈!方:這是我的。林:你這個人也很怪!哈哈哈!方:這是我的,你不要給我流在外面,你不要給我流在外面。游:阿!那個圖檔我要再印就有。方:圖檔就是我的,你原檔也要還給我。林:沒有啊,已經給你了,還要給你,你這個人也是可愛的。方:要你管,我的圖在外面。不要,我不願意。本院卷三第348頁25:00林:我跟你說你不用生氣,要怎樣解決才是。方:1個5點8億的東西洗成這樣子。林:你先去鑑定再說,講真的啦。啊你也不用生氣,講氣話。方:什麼叫不用生氣,一個塑膠袋給我。林:把它裝起來,講真的啦,啊也不用生氣啦,話也不要講那麼絕。方:誰在講絕,你把我20幾億東西洗光了,你告訴我。林:我知道,我今天是要跟你好好講。方:好好講,我沒有事情了,你去給人家幹,你快回家去給人家幹。林:喔!生氣到這樣子,生氣到這樣子。喔,我跟你講喔,我裱的跟你所想像的,這種的,技巧不一樣。游:真的是不一樣。因為技巧我們講真的,我們是照我們程序做,也不是故意要把你弄成這樣子,所以你也不用那麼生氣, 拜託 !拜託!林:不是,我跟你講,不是真的要這樣弄你,不要生氣啦。方:我跟你講喔,反正!(似東西推倒聲音)反正這個事情,你們一定要解決。本院卷三第349頁27:00林:不是,我跟你說喔。方:你講什麼幹話,你到底要不要修復,你說清楚要不要修復(似拍桌子聲音),我現在要走,你要我帶走它可以,你要我留下來也可以,要不要修復?林:你不要生氣啦!你不要那麼大聲啦。方:不用!要不要修復,我只問你很簡單的話,要不要修復,你該不該修復?林:我跟你說。游:你要修復,你要有一個給我,不是說我有沒有辦法修復。方:我檔案也給你了,你當時給我講,只要我給你檔案就可以修復了,所以你們才到我那裡拿檔案的。游:對阿!方:結果檔案給你了,2個月以後還是這樣子。游:對啊,就是老師評估說...方:不管誰評估,是老師!老師的問題,不是你的問題,你的問題是你要負責修復,該不該修復?林:你不要生氣啦。游:所以!你要修復,新的墨、舊的墨,你會接受嗎?方:不用!你該不該修復嘛,事情已經變成5點8億,全部都變成歸零,我問你該不該修復?林:你先去看一看到底怎樣。方:你要修復,還是要我要你們幾條命,給你選。本院卷三第350頁至第351頁28:00林:隨便啦,說真的隨便啦。游:沒有,要修復我...智:沒有,不用了。方:給你選。智:真的不用修復。林:不用修、不用修。方:你不修喔!游:你也不一定滿意阿。林:對阿。方:但是至少你要盡力,我這樣講對吧!智:對,但是現在沒有辦法阿。方:什麼叫這沒有辦法?智:就是現況就是這樣。方:你爸爸說可以,你們二個阻止他修,你們要不要修復,你們母子是說你們做壞你們都不用負責,管他去給人家幹,是不是這個意思?林:你不能這樣講。智:如果真的做得出來的話,我們當然幫你做,但是印章的部分。方:你是不是要?你當時4月10號跟我講會盡力去把它做好,盡力修復,我也只能接受這個事實,對不對?游:對阿!我也是找老師問了。方:我也只能接受這個事實,對不對,那你是不是要負責修復,你花再多錢都要修復它。林:不要緊,好啦!你不要再講了,你要這麼生氣也改變不了事情。方:不要!妳給我走開,不想跟妳講,查某人去旁邊給人家幹,你要不要修復嘛,你不修復喔?你不修復我告訴你,我要你們的命。本院卷三第351頁至第352頁29:00方:我如果不要,我你的命要還我。你要不要修復?游:不要為了一張圖講到這樣。方:不是為了圖,是為了26億,要你們幾條命都便宜你們。林:你要26億,我就先…哎唷...哇!哇,你不能那麼大力敲擊,敲成這樣子。方:你不用管,妳去旁邊給人家幹,都是妳在挑釁。林:喔!你講話講成這樣!喔!太不人道了。方:都是妳在挑釁。林:你看...方:該不該修復,啊?我帶走就一定出人命,我給你保證,6月底前給我。林:不要緊,好啦!如要出人命,那我先走,說真的。方:妳的賤命不值錢啦!林:我先走,你要講到這樣子也沒辦法。方:那是我自已選的。林:對!給你選,好啦、好啦。方:給我自已選的,你要不要是你,游先生,你們一個一個騙我。本院卷三第352頁35:00游:啊!你要修,你還…這有一個簡單的程序,我才要。林:對阿!對阿!方:什麼叫簡單程序,1月14號你已經承諾要修了,我也承諾,我也把這個幅畫拿給你,押了你三幅畫。林:方先生!我說...方:妳惦惦去給人家幹。游:我修理好阿...方:修理好後我把畫還給你,是不是這樣子,我說我不要你的畫,我要你的畫幹嘛呢!我的好畫比你多多啦,但是像妳講的生米已經煮成熟飯了,那唯一一個方法只有修,這是你14號講的話,你14號叫我不要生氣,結果你現在二個月沒動還叫我不要生氣,你是每一次都在騙人是不是,我講的每句話我都負責,你講的一句話都在騙人。林:我講跟你講,方先生!方:你穿裙子還是穿褲的人?林:不是,因為齁…方:你穿裙子的去一邊給人家幹。林:啊!你不要這樣子...你不要生氣啦。方:你惦惦,沒有跟你講話。你黑白講。林:你不要這樣子。方:你太太黑白講。游:不要大聲啦。林:你這樣子喔!這樣不行的,這樣不行的。方:6月底我拿畫。林:我們這樣子怎麼跟你溝通?游:對阿…你在那麼氣,那麼…本院卷三第356頁至第357頁39:00方: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事。林:對不起!對不起!不要生氣啦。方:不用賠不是,你賠錢就好了,不用賠不是。游:你要給我時間用吧!你要我賠,我也賠不起,對不對,我賠不起。方:不是!一樣6月底,你將這幅畫修復好給我,真正好好修,絕對夠,只要你肯付代價,找人好好修,絕對做得到,是你不肯付錢,人家不願意修。林:不!不!不!游:沒有!沒有!方: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那都是你...林:那都是你…方:你修畫的人,人家…林:你的邏輯....游:人家很簡單拿錢辦事情,對不對,你這畫確實是…林:你的邏輯…方:你這畫確實難修,難修費用就高,這是必然的,我也做過,我也修過畫,我也給人家修過畫,你不要給推辭,這個東西是騙不過的,這有什麼難修的,這是錢的問題啊!不是難修的問題。游:嗯、嗯、嗯!方:多少錢也都有人修,你沒有把我修畫,我跟你講絕對有人要收你們的命。游:好啦!好啦!我盡量幫你弄啦。林:我跟你講,不然這樣子啦,你不要生氣啦!本院卷三第359頁至第360頁41:00游:想說修修到時候要我填這麼多出來,我是不是要...方:不是!你修復一定是填墨,填印嘛。游:對!方:對不對,你修復填墨填印,我都1月10號都同意你修了,也同意你押三幅畫在我這裡,等你修復好再交換回來,也同意了。你現在又跟我講要一定填墨填印說什麼沒有經過我同意,你在說什麼幹話,嗯!游:好啦!好啦!林:免生氣啦!免生氣啦!方:1月10號難道我沒有同意是不是?游:不是啦!我是怕你修理完又不滿意。方:什麼怕我什麼,你就是一堆理由。林:阿!你在講話反反復復,所以我們...方:你們一堆理由,唯一就是要推卸責任。林:沒有!沒有!游:我不敢,我不敢推卸責任。因為我也盡量把這個做好。方:很簡單嘛!6月底給我畫有沒有問題嘛?游:6月底喔...方:修復好的畫給我。游:3…林:3月喔…方:我告訴你!我再來看這幅畫還是維持原樣沒有修好,我告訴你,絕對要你們家人的命,有人會來要,跟我沒關係。本院卷三第361頁至第362頁附件二:檔案名稱「00000000」,勘驗內容之節錄
(按:109年1月6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363頁至第368頁;以下對話,游耀林稱「游」,林昱蓉稱「林」,游智惟稱「智」,被告稱「方」)。檔案時間勘驗筆錄內容出處03:00方:我已經對你很好說話了。你如果說沒人敢做、沒人敢做,你不願意花那些錢,沒人敢做,我跟你說,這件事絕對沒完,絕對不會有好收尾。游:沒有啦,我知道啦,我是有心要給你解決,但是沒辦法,找人,人家就沒人敢用。不是我給你拖著。方:那是錢的問題,你說對不對?游:不是錢的問題,真的是你沒有一個書面的,沒有人敢修,講實在的。方:要什麼書面嘛、要什麼書面?游:你就是寫一個同意書說,這東西修了以後你不會有爭議。盡量還原它而已。方:那他給我亂修勒?游:對啊,所以說這就沒辦法。方:那、那、那為什麼當時你要把他弄壞?游:這裱的時候會發生的效果,你應該也都會知道。方:沒這種事情,我跟你講,游先生,你這樣你讓我上也不是下也不是。你是把我逼上絕路,我一定要走絕路來對待你,這樣子你才會滿意嗎?本院卷三第365頁04:05游:不是這樣啦,因為我也很誠意想要把這個事情弄好,但是真的是沒辦法。方:你今天你這個墨、印是你弄掉的,你就要負責弄回來。當時你也這麼講,你說沒有問題,找補、比較會補墨補印泥來補,沒辦法,你當時也這麼講了。游:有啊,我問好幾個,但是沒有人敢做。方:到現在,弄到現在你看,又拖了兩三個月了。你又不動,那我下半年我要在北京,確定要在北京展,展完以後我要把它處理掉了,這張畫我都放多久了,我都不願意處理。就是你把我弄壞了。我沒辦法,所以我要想辦法在北京展出來,在北京展我要下很多功夫。所以你,我一直在進行這邊,你後面這邊都不動,到最後拖到半年又到了。游:不是不動,因為、因為我已經…方:那是大家拿刀相殺(台語)。游:我已經找很多人了,真的,我很誠意的找人弄。本院卷三第365頁至第366頁06:00游:沒辦法,真的是找的人都沒有人,沒有人會修啦。方:你這樣一句話沒辦法,事情就拖在這邊是不是?游:沒有,真的就是這樣啦。方:我已經說得很好聽了,你還聽不懂?游:不是聽不懂啦。因為我已經…方:是要剁手腳才聽得懂是不是?游:已經盡力了啦,因為找了很多人他們都說,這畫真的是很難修啦。方:什麼叫做本來就難修?畫本來就難修,是願不願意花錢的問題而已。你今天把我的畫弄壞了,26億用沒了,你就算花上1億給人修,你也要給人家修。這是你用壞的,不是我用壞的。游:我知道,這是…方:你就一句話,沒啦,沒辦法,找不到人修,不願意花這些錢,找不到人修,你就把整個事情丟給我。畫是你給我用壞的,弄壞了,把整個事情丟過來,去給人家幹,叫我這樣是不是?我一定要斷你的手腳,你才會工作是不是?本院卷三第366頁至第367頁附件三:107年3月27日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內容節錄(按:109年4月6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見本院卷四第12頁至第28頁、第33頁至第71頁。)
一㈠檔案名稱:came1_0000-00-00ˍ10-12-00_10-20-59ˍCAM1㈡勘驗內容:(以下對話,游耀林稱「游」,林昱蓉稱「林」,游智惟稱「智」,被告稱「方」)。⒈監視器時間:20018/03/2710:14:28(被告出現在門口,以雙手拉開紗門進入屋內,隨即消失於畫面中)林:欸方先生,請坐請坐。方:我的東西拿來還我。游:沒有啦,別這樣。方:拿來。游:別這樣啦。方:拿來,我的東西給我拿來。(不斷大喊拿來)林:你別這樣,方先生。方先生,你不要這樣啦。你不要這樣。游:別這樣啦。方:拿來、拿來。林:好啦,好啦。方:拿來,我的東西拿來。林:游智惟,打119。方:拿來。游:叫警察。⒉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4:45(游智惟出現於畫面下方處,因畫面較陰暗,僅能約略看見其撥打電話之身影。)方:我的東西拿來。林:好啦。方:拿來。現在拿來。林:好啦。方:什麼搶?拿來,現在拿來。(游智惟報案中)方:現在拿來。林:好啦。方:我的東西。林:你不要亂拿啦。方:拿來,現在拿來。林:你不要這樣啦。方:我跟你說喔,這是我的東西喔。林:好,我知道、我知道。你不要激動。方:現在拿來。你不要(無法辨識),現在拿來,現在拿來。林:你不要這樣。方:拿來。林:你不要這樣。游:警察快來了唷。方:拿來,沒關係。林:你別這樣。方:如果不講沒關係。林:你不要這樣。啊啊啊,你別這樣啦。方:我自己去拿。林:方先生。方:我自己去拿。我跟你講,我自己去拿。林:方先生。方:衝三小?林:哎唷!方:你衝三小?你衝三小。林:(尖叫)方:你為什麼拉我?林:方先生。方:你拉我要做什麼?林:你不要這樣啦。方:你拉我要做什麼?游:別衝動啦。林:別生氣啦。方:我拿我的東西不行嗎?林:好啦。方:我拿我的東西不能嗎?林:好啦(尖叫)。方:我拿我的東西不行是不是?林:(無法辨識),救命喔!方:什麼叫救命?用咬我的?⒊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40林:你不要這樣啦。你不要這樣啦。方:我跟你說喔,我拿我的東西不行是不是?游:你為什麼要這樣?智:你冷靜一點。方:你還我就沒事了。我的東西沒事情為什麼要讓你們扣住?蛤?智:我們今天用講的,你不要再動手動腳。方:我用講的沒有錯啊。我的東西還給我。智:那你現在在幹嘛?方:我要我東西還給我就沒事了,我就走了。游:放在律師那邊啦。方:拿來我就走。游:律師拿走了。⒋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10(林昱蓉從畫面右下角處跑至門口外,左右張望後,碰見一身著白衣深色短褲之路人。林昱蓉與該路人對話後,該路人拿起手機,林昱蓉隨即返回客廳處並消失於畫面右下角。)方:你拿來,我就走人。林:誰幫我,幫我叫警察來。方:叫警察來,他們3個打我1個。林:地址?地址?你不要這樣。方:去拿來。游:放律師那邊啦。方:我等你,我等你。林:好啦、好啦。方:我這邊等你。林:好啦。方:我在這邊等你啦。來,去拿東西來。林:好啦。你別生氣啦,你別生氣啦。方:拿東西來。林:你別生氣啦。方:我在這邊等你。⒌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33(因畫面背光之原故,僅能約略看見林昱蓉出現於畫面右下角處之身影。)林:你別生氣啦,你真的這樣不行啦,你這樣一直給我……方:你的東西拿去旁邊,如果不小心弄壞的話再跟我說。(林昱蓉將物品從畫面中間下方處挪移至畫面右下角)林:你喔,不能這樣啦。方:我的東西給我拿來。游:抱歉啦。方:拿來。游:放在律師那邊啦,你叫我……方:現在拿來。⒍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48(游耀林與林昱蓉兩人圍繞著畫面中間下方處之桌子,林昱蓉伸出右手拿取物品,並走至畫面右下角處。)林:好啦好啦,等一下啦。游:我叫他拿來。現在要來。方:現在拿來。林:你不要再恐嚇,你不要再恐嚇了啦。方:什麼人在恐嚇?林:你不要再恐嚇了啦(尖叫)。方:誰恐嚇你?游:你不要這樣啦,拜託啦。林:你不用這樣啦(尖叫)。方:我跟你講喔,你們把我的畫弄壞了你自己知道。林:我知道啦。方:你給我拿來。林:拜託啦。你不要這樣啦。方:你給我拿來。林:你不要這樣啦。方:拿來,東西拿來都沒事情。這樣不是很好?林:你不要這樣、你不要這樣。⒎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7:21(林昱蓉繞著畫面中間下方之桌子,伸出右手拿取物品,隨即再往畫面右下角處移動。)方:你,我的畫給我拿來,你跟我說讓你慢慢畫沒關係。林:不是,我跟你說。方:你一定騙我。林:我們要好好說。方:我東西交給你還要我好好講?你們把我的東西弄壞了啦。林:沒有、沒有、沒有。游:放在律師那邊。方:什麼叫做好好講?林:我跟你說,我們好好說。你不要生氣好不好?方:什麼生氣?現在拿來。游:我叫他拿來啦。方:你叫他拿來,現在叫。林:你不要生氣。方:我在這裡我不想鬧。你把我的還給我,從今以後就沒事。林:我知道啦。方:拿來。林:事情……方:不用說那麼多,拿來。林:你不要這樣……方:你拿過來。(重捶聲)林:你不要這樣生氣。游:沒有啦,你等一下嘛。方:沒有,去拿過來。不用囉嗦啦,去拿過來。林:我跟你說沒有……方:(無法辨識)游:下午1點好不好?方:不用,現在。游:下午1點啦。方:現在。游:下午1點啦,人家沒先約不可能嘛。你這樣……方:你不要我就自己去找。游:沒放在這啦。拜託欸啦。你這樣侵入民宅。方:我自己去找。(無法辨識雙方對話)方:你看喔,你爸打我,你看到了喔。(東西翻倒聲及尖叫聲)⒏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30(被告以右手抓住林昱蓉脖子,衝往門口外側後,將林昱蓉摔倒,林昱蓉則翻滾至馬路中央。游耀林與游智惟走至門口觀看。林昱蓉起身後又走至被告身邊欲阻擋其進入屋內。)方:你打我幹嘛?你打我、你拉我。你們3個欺負我1個?林:你不要這樣啦。方:你們3個欺負我1個?我1個60歲的人。林:你不要這樣啦。方:你們3個欺負我1個。林:你不要這樣啦。方:我就為了拿我的畫不行?林:你不可以這樣…方:我就為了拿我的畫都不行嗎?林:你不可以這樣。游:冷靜一點啦。方:我不夠冷靜嗎?⒐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51(被告與林昱蓉推擠後,再次進入屋內。游耀林則持續與被告推擠,林昱蓉則於被告身後拉扯。)林:你不夠冷靜。游:現在就只有我們雙方而已啊。方:那我叫你拿畫回來,我就走人,有什麼錯?林:救命啊(一直尖叫)。方:有什麼錯?員警甲:幹什麼?林:(尖叫)員警甲:放開,幹什麼?方:他們3個打我1個。員警甲:怎麼了,先放開、先放開。二㈠檔案名稱:came2_0000-00-0ˍ10-12-00_10-20-59ˍCAM2㈡勘驗內容:⒈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4:24被告從畫面左上角處出現並往畫廊之方向前行,隨即以雙手拉開畫廊門口之紗門後進入其內。⒉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11林昱蓉從畫面左下角處即畫廊門口出現,走向馬路,向一身著白色上衣及牛仔短褲之男子對話(下稱甲男),並以左手手指向畫廊內。甲男即拿出手機通話,而林昱蓉則走回畫廊內。⒊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35甲男手持手機通話,並於走近至畫廊門口。隨後甲男持用手機從畫面下方處離開。⒋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30被告以右手抓住林昱蓉的脖子,並將其從畫廊門口推摔至馬路上翻滾一圈,同時門口之紗門一併遭被告撞落。被告對著門內叫罵,而林昱蓉從地上爬起走至門口。⒌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38游智惟與游耀林出現於畫面左下角之門口處與被告對話,林昱蓉站在兩人面前,被告激動的以左手指著林昱蓉,林昱蓉右手阻擋被告,隨後4人再次進入畫廊內。⒍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53於畫面左下角即畫廊門口,可見林昱蓉與被告之腳步,雙方來回拉扯。⒎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9:03員警從畫面上方處騎乘機車抵達畫廊門口,隨即嚇止雙方之動作。⒏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9:17員警將被告叫至面前談話,而被告以手勢表示自己頸部、臉部與背部受傷。⒐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20:04員警走至畫廊門口與游耀林對話。隨後被告一起加入對話直至時間結束。三㈠檔案名稱:came3_0000-00-0ˍ10-12-00_10-20-59ˍCAM3㈡勘驗內容:⒈視器時間:2018/03/2710:11:58游耀林、林昱蓉、游智惟在畫廊內各自做自己的事情。⒉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4:303人皆望向畫面右下角處即畫廊門口,此時被告從畫面右下角處出現。被告隨即走向游耀林,並以其右手從畫面中央之工作桌上拿起1把工具,再以左手抓住游耀林右側之肩膀並將其往後推,右手則高舉該工具,多次朝向游耀林的頭部作勢攻擊。⒊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4:40林昱蓉此時走向被告,從被告左側處阻止被告。此時被告則轉向林昱蓉,以右手持用工具對林昱蓉作勢攻擊。林昱蓉與被告兩人拉扯時,游耀林則拉住被告右手。3人拉扯推擠至畫廊內部之布幕遮蔽處。游智惟此時看著拉扯的3人並撥打電話。⒋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04林昱蓉、游耀林與被告3人在畫廊內部拉扯,而被告右手持用工具,左手則推擠游耀林與林昱蓉。⒌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13被告轉向中間的工作桌,將所持之工具放下,然後拿起畫紙扔至畫廊內部,並再次闖入布幕區內。而林昱蓉不斷從其後拉住被告,游耀林亦前往拉住被告。此時3人於布幕區來回拉扯。⒍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37游智惟亦加入拉扯行列,其抓住被告之左手臂,游耀林抱住被告身體,而林昱蓉拉住被告之褲子,4人不斷推擠拉扯。⒎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51林昱蓉突然放開雙手,跑向畫面右側處之櫃台桌撥打電話,其餘3人仍於畫廊布幕區處僵持。被告此時轉向與游智惟對話。⒏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08林昱蓉掛下電話後,隨後往畫廊門口即畫面右下角處奔去。⒐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22林昱蓉再次回到畫面內,並走向被告身旁與其對話。被告走向畫面右側之櫃檯桌旁坐下,而林昱蓉立於其旁,並將櫃檯桌桌面之物品收至遠處放好。游耀林亦走至櫃檯桌旁協助收拾桌上物品。被告則坐在櫃檯桌旁的椅子上,激動向游耀林對話。⒑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57被告挪動椅子靠向工作桌,並以右手從工作桌旁拿取工具揮舞,再扔至工作桌旁之箱子內。游耀林與林昱蓉兩人見狀則趕緊收拾工作桌,林昱蓉同時亦激動地向被告對話。⒒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7:21游智惟走至被告面前,被告即面向游智惟對話。林昱蓉手持桌上收拾而來之物品四㈠檔案名稱:came4_0000-00-00ˍ10-12-00_10-20-59ˍCAM4㈡勘驗內容:⒈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1:58游耀林、林昱蓉、游智惟在畫廊內各自做自己的事情。⒉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4:30被告從畫面右上角處出現,用力拉開紗門,此時3人皆望向畫面右上角處即畫廊門口。被告隨即走向游耀林,並以其右手從畫面中央之工作桌上拿起1把小電鑽,再以左手抓住游耀林右側之肩膀並將其往後推至畫面左下角,右手則持該小電鑽作勢對其攻擊。⒊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4:40林昱蓉此時走向被告,從被告左側處阻止被告。此時被告則轉向林昱蓉,以右手持用小電鑽作勢對林昱蓉攻擊。林昱蓉與被告2人拉扯,3人同時消失於畫面左下角處。游智惟此時觀看著拉扯的三人並撥打電話。⒋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04林昱蓉、游耀林與被告3人從畫面左下角處即畫廊內部拉扯至中央,而被告右手持用小電鑽,左手則推擠游耀林與林昱蓉。⒌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13被告轉向中間的工作桌,將所持之小電鑽放下,然後拿起1張畫紙走至畫面左下角即畫廊內部。而林昱蓉追上被告,從畫面左下角處可看見林昱蓉拉扯之動作。游耀林與游智惟亦走向畫面左下角處,游智惟站立於畫面左下角處觀看。⒍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37被告以左手拉扯林昱蓉之頭髮,此時游智惟亦加入拉扯行列,其抓住被告之左手臂,游耀林抱住被告身體,而林昱蓉拉住被告之褲子,游耀林張口欲咬被告之右臉頰,被告則以右手將其架開,4人不斷推擠拉扯。⒎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5:52林昱蓉突然放開雙手,跑向畫廊右側處之櫃台桌撥打電話,其餘3人仍於畫廊布幕區處僵持。被告此時轉向與游智惟對話。⒏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08林昱蓉掛下電話後,隨後往畫廊門口即畫面右上角處奔去。⒐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22林昱蓉再次出現在畫面,並走向被告身旁與其對話。被告推開眾人,並走向畫廊門口附近的櫃檯桌旁的椅子坐下,而林昱蓉立於其旁,並將櫃檯桌桌面之物品收至畫面右側處。游耀林亦走至櫃檯桌旁協助收拾桌上物品。被告則是坐於櫃檯桌側,激動向游耀林對話。⒑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6:57被告挪動椅子靠向另1張工作桌,並以右手從工作桌旁拿取工具揮舞,再扔至工作桌旁。游耀林與林昱蓉兩人見狀則趕緊收拾工作桌,林昱蓉同時亦激動的向被告對話。⒒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7:21游智惟走至被告面前,被告即面向游智惟對話。林昱蓉手持桌上收拾而來之物品走至游智惟與被告中間,被告轉向林昱蓉對話。隨後3人立於被告前方與其爭執。⒓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13被告右手指向畫面左下角處即畫廊內部,隨後起身拍桌,直接衝往畫面左下角處。游耀林與林昱蓉欲阻止被告但卻失敗,僅能追隨被告身後一同消失於畫面左下角處。游智惟亦跟隨其後上前觀看。此時1幅字畫從畫面左下角處出現,林昱蓉拉著被告腰際衣服向外拖。被告放開字畫後,面對游智惟對話。⒔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27林昱蓉持續拉扯被告腰際衣服,將其拉至工作桌旁。被告旋即以雙手抓住林昱蓉之脖子,將其往畫廊門口即畫面右上角處推擠,游耀林與游智惟兩人跟上前去,眾人皆消失於畫面右上角處。⒕監視器時間:2018/03/2710:18:51被告出現於畫廊門口即畫面右上角處,游耀林則阻擋於被告前方,兩人於畫面右上角推擠,而游智惟立於2人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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