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一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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