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榮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榮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