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彬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文彬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0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