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南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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