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