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七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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