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煜具保人陳雅欣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雅欣前因受刑人廖文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7月2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8月7日上午9時50分許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並無在監或在押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中地檢署函文、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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