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471號原告 曾馨如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邱麒諺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0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250號、第295號、第300號追加起訴,然該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81號(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16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