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吳丞富

視同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3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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