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㈢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㈢字第二號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昆南 律師
尤秀鈴 律師右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與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甲○○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在第二審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佰柒拾陸萬叁仟肆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反訴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賴玉山~B3法官張明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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