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69號聲請人 藍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幣)││├──┼───┼─────┼───────┼─────┼─────┤│001│黃銀│華泰商業銀│102年12月13日│41,735元│AB0000000││││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