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廷源 被告 吳金 在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3年度簡字第91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