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 蔡金星 相對人 林班嬌
林彩紫 林金昌 林長昇 林金童 林朝清 林金道 林眞興 林瑞東 林登輝 林武雄 林水屏 林添丁 林水景 林原璋 林榮治 林德根 林德惠 林秋煌 林淑芬林慶龍 之繼承人 林佩儒 即林慶龍之繼承人 林佩佳 即林慶龍之繼承人林淑芬即林慶龍之繼承人 林佩怡 即林慶龍之繼承人 林昶旗 林瑞定 呂林 田慎 呂玉秀林美麗 林伶鎂 蔡林美環 林美津 林春糸 林振逸 林育男 呂保明 呂龍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全案並已於
107年11月12日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又查,聲請人支出之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8,817元、複丈費及土地謄本費等地政規費31,500元、戶政規費1,96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合計為83,782元,故本案之訴訟費用,合計為83,782元。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1│林班嬌│4/100│3,351│3,351│├──┼─────┼──────┼─────────┼────────────┤│2│林彩紫│12/100│10,054│10,054│├──┼─────┼──────┼─────────┼────────────┤│3│林金昌│4/100│3,351│3,351││├─────┤│││││林長昇│││││├─────┤│││││林金童│││││├─────┤│││││林朝清│││││├─────┤│││││林金道││││├──┼─────┼──────┼─────────┼────────────┤│4│林眞興│12/100│10,054│10,054││├─────┤│││││林瑞東││││├──┼─────┼──────┼─────────┼────────────┤│5│林登輝│8/100│6,703│6,703││││││││├─────┤│││││林武雄│││││├─────┤│││││林水屏│││││├─────┤│││││林添丁│││││├─────┤│││││林振逸││││├──┼─────┼──────┼─────────┼────────────┤│6│林水景│6/100│5,027│5,027││├─────┤│││││林原璋│││││├─────┤│││││林育男││││├──┼─────┼──────┼─────────┼────────────┤│7│林榮治│3/100│2,513│2,513││├─────┤│││││林德惠││││├──┼─────┼──────┼─────────┼────────────┤│8│林德根│13/100│10,892│10,892││├─────┤│││││林秋煌││││├──┼─────┼──────┼─────────┼────────────┤│9│林 呂碧蓮 │13/100│10,892│10,892││├─────┤│││││林慶龍│││││├─────┤│││││林昶旗│││││├─────┤│││││林瑞定│││││├─────┤│││││呂林田慎│││││├─────┤│││││李林美麗│││││├─────┤│││││林伶鎂│││││├─────┤│││││蔡林美環│││││├─────┤│││││林美津│││││├─────┤│││││林春糸│││││├─────┤│││││呂保明│││││├─────┤│││││呂龍杰││││├──┼─────┼──────┼─────────┼────────────┤│10│蔡金星│25/100│2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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