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 蔡金星 相對人 林班嬌
林彩紫 林金昌 林長昇 林金童 林朝清 林金道 林眞興 林瑞東 林登輝 林武雄 林水屏 林添丁 林水景 林原璋 林榮治 林德根 林德惠 林秋煌 林淑芬 即 林慶龍 之繼承人 林佩儒 即林慶龍之繼承人 林佩佳 即林慶龍之繼承人林淑芬即林慶龍之繼承人 林佩怡 即林慶龍之繼承人 林昶旗 林瑞定 呂林 田慎 呂玉秀 李 林美麗 林伶鎂 蔡林美環 林美津 林春糸 林振逸 林育男 呂保明 呂龍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全案並已於
107年11月12日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又查,聲請人支出之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8,817元、複丈費及土地謄本費等地政規費31,500元、戶政規費1,96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合計為83,782元,故本案之訴訟費用,合計為83,782元。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1│林班嬌│4/100│3,351│3,351│├──┼─────┼──────┼─────────┼────────────┤│2│林彩紫│12/100│10,054│10,054│├──┼─────┼──────┼─────────┼────────────┤│3│林金昌│4/100│3,351│3,351││├─────┤│││││林長昇│││││├─────┤│││││林金童│││││├─────┤│││││林朝清│││││├─────┤│││││林金道││││├──┼─────┼──────┼─────────┼────────────┤│4│林眞興│12/100│10,054│10,054││├─────┤│││││林瑞東││││├──┼─────┼──────┼─────────┼────────────┤│5│林登輝│8/100│6,703│6,703││││││││├─────┤│││││林武雄│││││├─────┤│││││林水屏│││││├─────┤│││││林添丁│││││├─────┤│││││林振逸││││├──┼─────┼──────┼─────────┼────────────┤│6│林水景│6/100│5,027│5,027││├─────┤│││││林原璋│││││├─────┤│││││林育男││││├──┼─────┼──────┼─────────┼────────────┤│7│林榮治│3/100│2,513│2,513││├─────┤│││││林德惠││││├──┼─────┼──────┼─────────┼────────────┤│8│林德根│13/100│10,892│10,892││├─────┤│││││林秋煌││││├──┼─────┼──────┼─────────┼────────────┤│9│林 呂碧蓮 │13/100│10,892│10,892││├─────┤│││││林慶龍│││││├─────┤│││││林昶旗│││││├─────┤│││││林瑞定│││││├─────┤│││││呂林田慎│││││├─────┤│││││李林美麗│││││├─────┤│││││林伶鎂│││││├─────┤│││││蔡林美環│││││├─────┤│││││林美津│││││├─────┤│││││林春糸│││││├─────┤│││││呂保明│││││├─────┤│││││呂龍杰││││├──┼─────┼──────┼─────────┼────────────┤│10│蔡金星│25/100│2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