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淙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淙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6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
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年度上易字第11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揭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一、所載「H4汽機車大燈泡1組」應更正為「H4汽機車大燈燈泡1組」。
二、核被告鄭淙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更正後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暨其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竊之4LED小燈泡1組、H4汽機車大燈燈泡1組,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王聖元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4854號被告鄭淙文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淙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106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罪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77號裁定定應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與上開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10月26日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之家佳五金賣場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汽車材料區之4LED小燈泡1組、H4汽機車大燈泡1組(總價值計新臺幣248元),得手後,藏放在身著之褲子右方褲袋,未結帳即離去。嗣該賣場老闆王聖元發覺而追出並報警處理,經警在鄭淙文身上起出上開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淙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王聖元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檢察官林士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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