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4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6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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