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國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國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