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林素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法定代理人 李木順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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