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 王睦琦 被告小蒙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溢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
6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