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債權人金門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安樂 代理人 陳琼芬 債務人 周水展
蔡承蔭
一、債務人周水展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水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承蔭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