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 李姿璇 被上訴人 余泓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