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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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 姜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