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偉廷 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被告 董正文
林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4、20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營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邀同被告董正文、林曉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佳營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即被告佳營公司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佳營公司分別向伊借款20,000,000元、30,0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4年5月19日起至104年11月15日止、10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12月13日止,兩造約定前開二筆借款均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零點八(斯時為百分之二點一四)機動計息,復約定被告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約定到期日按前揭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遲延清償借款本金或利息時,本金應自約定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逾6個月部分加倍計付。詎被告佳營公司到期竟未清償,尚分別積欠本金9,263,380元、15,000,000元,利息僅繳至10
5年4月16日,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董正文、林曉平既為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影本1份、授信契約書影本3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2份、被告佳營公司對外債權資料查詢2份、利率明細資料查詢1份、放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2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24頁、第29至第31頁、第97至9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27,17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25,576元+國內、外公示送達費用1,6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年利率│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自105年4月19日起│自105年5月19日││1│20,000,000元│9,263,380元│104年5月19日│104年11月15日│2.07%│至清償日止,按左開│起清償日止,按左││││││││利率計算利息。│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自105年4月16日起│自105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左開│起至105年6月13││││││││利率計算利息。│日止,按左開利率││2│30,000,000元│15,000,000元│104年6月16日│104年12月13日│2.07%││之一成,自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