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韡 (住址詳卷)
蕭嘉豪 律師 陳致璇 律師被告 鄭錦生
田文清
鄭錦華 張羽嫻
謝羽寧
文伊甸
許庭耀
陳志源 住○○市○○區○○里○○路00○0號
張○皇(住址詳卷)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鄭○英(住址詳卷)被告邱○烈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邱○芬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6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