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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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黃敏鈞 被告 宜永福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賴清柳
蔡裕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