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被告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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