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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