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981號

原告 邱玉琴

被告 邱宥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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