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林瑞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二)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陳黃素妙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林瑞昇│103年8月31日│73,6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