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怡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