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70號聲請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相對人 魏榮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魏榮彪設籍之新竹市○區○○街○○○號地址,以存證信函通知市地重劃之補償費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於新竹市○區○○路○○巷○○號,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時,其於信封係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竹市○區○○里○鄰○○街○○○號」,致前開存證信函遭以招領逾期為由而退回,亦有前開信封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居所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