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高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福年 代理人 呂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8月25日│17萬8,059元│CK0000000│││有限公司│懷生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