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 林秀峰 上聲請人林秀峰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 林秀峰 上聲請人林秀峰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