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總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原告與被告蔡宏通運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83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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