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潘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化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3,052元(30,300×185.68×9284/1856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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