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劉雅萍
蔣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夙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