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瀅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根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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