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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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
聲請人丙○○
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甲○○對相對人乙○○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丙○○、甲○○之父,相對人於民國72年間與聲請人母親己○○○結婚,婚後育有聲請人2人,但因相對人有酗酒惡習且無正當工作,不但未負起家庭責任,並有暴力傾向,有關生活費用及子女養育費用,均由聲請人母親己○○○負擔,且只要夫妻倆起口角爭執,相對人即出手毆打聲請人母親己○○○,甚至於79年10月初相對人嚴重毆打聲請人母親己○○○眼部,造成聲請人母親己○○○裂孔性視網膜剝離,經手術後仍右眼球萎縮且無光感之嚴重傷害,相對人並後續即音訊全無,不僅未負擔聲請人等任何扶養費用,亦未告知居住於何處,顯見相對人除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對於聲請人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外,亦有對聲請人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且情節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經查: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次按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⒈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⒉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丙○○、甲○○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業據聲請人丙○○、甲○○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無法維持生活,亦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丙○○、甲○○既為相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對相對人即有扶養義務,則其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非無據。
(三)聲請人丙○○、甲○○復主張相對人自其等年幼時起即未盡扶養義務等情,業據證人己○○○到庭證述:「(對本件聲請知悉何事?)我是聲請人的母親,相對人的前妻。聲請人丙○○、聲請人甲○○從小就是由我負擔扶養費,相對人都沒有負擔。相對人雖然都有外出工作,但是賺得錢都去喝酒、賭博,1個月最多就拿幾百元,根本沒有辦法養小孩,那個時候我們全家生活費都要幾千元,這是聲請人小時候的事情,那時候我們租房子,房租都是相對人付。大概是到聲請人甲○○3、4歲的時候,大概79年10月,相對人家暴我,打到我眼睛失明,我就帶兩個小孩搬回娘家,我跟相對人就分居了,就完全由我跟娘家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相對人分居期間完全沒有給付小孩的扶養費。我就跟相對人分居到離婚。」等語明確(見本院114年4月1日訊問筆錄),故聲請人丙○○、甲○○主張其等未成年時,相對人長期未盡為人父親應盡之扶養義務之情事一節,自堪認為真正。
(四)審酌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丙○○、甲○○之父親,於聲請人丙○○、甲○○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丙○○、甲○○本負扶養義務,然相對人自聲請人丙○○、甲○○年幼時,即未盡扶養聲請人丙○○、甲○○之義務,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等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丙○○、甲○○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