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耀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