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另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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