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耀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