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98號上訴人 林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明仁 間給付合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75,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 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