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5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曾鈺婷

被告 陳重勛陳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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